(1)安顺蜡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定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部门批准的范围。
(2)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安顺蜡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申请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3)地理标志标识使用申报办公室设在市蜡染产业发展办公室,与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同负责受理安顺蜡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并对使用申请进行初审,负责管理安顺蜡染地理标志和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4)生产的安顺蜡染产品应具有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品质和外观,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5)生产者需要使用安顺蜡染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向申报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出以下资料:安顺蜡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产品的特定地域证明、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6)申报办公室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申报办送省质监局审核,审核合格后,再报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审查,予以注册登记后,方可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7)使用安顺蜡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标签、包装箱(物),必须经申报办审核备案后方可定量印制。
(8)生产者使用安顺蜡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标签,包装箱(物),每年必须有计划和说明,年终有确切的使用数量,并上报申报办,申报办对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9)申报办委托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获准使用的“安顺蜡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安顺蜡染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验。
(10)获准使用安顺蜡染地理标志产品标志的生产者,未按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其产品质量未经指定质检机构检验或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申报办将报请保护办,建议撤销其安顺蜡染地理标志产品使用注册,停止使用安顺蜡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